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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师追忆】养天地正气蕴法意人生:纪念吴文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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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6 23:3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纪念吴文翰先生(1910-2004)著名法学家、教育家


陇籍法学家专题策划

编辑策划:高成军
【编者按】吴文翰先生于清宣统二年生于天津,弱冠之年入北京朝阳大学,修法科六年有余,期年后一路西行至陇上兰州,传道授业于今兰州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六十载春华秋实奉献陇原,一甲子栉风沐雨躬身讲坛。期间,因言获罪成反党右派,逾二十载风霜岁月。先生学贯中西古今、德泽桃李后学、专注笔耕治学、孜孜正法明德,为甘肃乃至西北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斯人已逝,风范长存,敬兹念兹,当继薪火。于此,“陇籍法学家”谨组织策划本期专刊,以表对先生的敬念和哀思。
陇籍法学家专题策划



杨文德

杨文德,甘肃定西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社会科学》法学栏目责任编辑,《甘肃法治建设报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副主编,《甘肃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报告》(甘肃民族出版社)副主编,主持完成课题《完善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质量保障体系研究》,发表法学类、期刊编辑类、文学评论类论文10余篇,多次获省出版科研优秀论文奖。


甘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陇上学人文存•吴文翰卷》编选前言

文/杨文德


吴文翰,字菩默,1910年10月22日生,天津市人。1920年―1925年,在天津市市立第二小学就读,1926年―1929年,在天津商科职业学校就读。1930年―1936年在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大学部本科学习六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45年在甘肃学院法律系任讲师,1948年―1949年在国立兰州大学法律系任副教授,1949年―1958年,在兰州大学经济系任副教授。1950年,在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第一期学习班结业,195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修一年。1958年―1962年在甘肃财经学院任副教授,1962年―1969年在甘肃教育学院任副教授,1969年―1985年,在西北师范学院任副教授、教授,1986年―1991年在兰州大学法律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九三学社甘肃省委员会主任委员,甘肃省人大第五届常委,甘肃省政协第六届常委,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甘肃省法学会会长,甘肃省检察学会名誉会长, 甘肃省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协会名誉会长,兰州市法学会名誉会长,兰州大学法律系名誉主任,甘肃政法学院名誉院长等职。于2004年10月31日22点10分在兰州逝世,享年95岁。






经历坎坷辗转流落异乡

20世纪初叶,中华大地军阀混战,民不聊生。1910年深秋,吴文翰出生在了天津。父亲是个小职员,微薄的收入,养着他们兄弟姐妹8人。他天资聪慧,喜欢读书,读了历代许多法家的书。1930年,去北京考入了朝阳大学法律系大学部本科。吴文翰在求学时期,受梁启超、章太炎等学者影响颇深,尤其深受当时法学界著名学者余启昌、程树德、陈瑾昆、江庸、黄佐昌等老师的指导和影响,对民法、刑法、中国法制史、罗马法等学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36年,以优异成绩毕业。然而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后,天津沦陷,到处笼罩着国破家亡的阴霾。吴文翰昼夜兼程,甚至以步当车来到了西安,但是西安的上空仍然经常盘旋着日本飞机,他难以宁身,又向西行了。1943年他落脚到了甘肃兰州。起初由甘肃学院院长李镜湖(曾在朝阳大学任教)介绍,在该院任讲师,1946年甘肃学院升格为兰州大学,吴文翰又先后任讲师、副教授等职。1958年吴文翰到甘肃财经学院(现兰州财经大学),1962年到甘肃教育学院(现兰州文理学院),1969年到甘肃师范大学(现西北师范大学),1981年晋升为教授,1984年起任甘肃政法学院名誉院长,1985年1月调回兰州大学法律系,并指导民法、经济法两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至2004年去世,在兰州整整62年。


赤胆忠心错遭右派重创


新中国成立后,受过旧社会煎熬的吴文翰倍加珍惜新生活的来之不易。在课堂内外,他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中,为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奔走呼告。20世纪50年代前期,他作过各种发言,撰写了各种著述。由于他对法学研究方面的突出成绩,成为中国法学会理事。

1957年4月,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即将全面展开的历史转折关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决定在全党进行一次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号召各界帮助共产党整风,各个阶层和领域都在开座谈会,法学界于5月27日下午也召开了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政法学会在京理事,高等学校的法律教授、讲师以及在各机关工作的法学界人士等共九十多人。中央政法机关的党员负责干部也参加了座谈会。

当时吴先生正在中国人民大学进修,他参会并发了言。5月29日《人民日报》第2版以“法学界人士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意见”为题做了报道,其发言被排在第一位。但晴天一声霹雳,报纸的墨迹未干,吴先生便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境地。他的发言被定为右派言论,他被批为右派分子。

当时吴文翰究竟讲了什么?下面原文照录法律出版社1957年10月出版的《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中收录的吴文翰发言全文:
为旧法“招魂”

吴文翰在北京法学界
座谈会5月27日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一)“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对法学界来说起招魂的作用,过去的法学家大部分被一棍子打死了,或埋没在不乐意做的工作里;而新法学家,几年来虽在法学上有成就,然基本上被教条主义缠住失了魂。因而都要把它招回来。
解放后,兰州大学法律系也不例外,解散的只剩两个人,做做临时工及教外系的课,犹如吃闲饭,很多同志遭到失业、流散,被打入冷宫。在司法改革中学过旧法的更受歧视、打击,一无是处,并说我们是“法妖”、“六根未净”,使很多人噤若寒蝉,暗地发牢骚,悔恨自己不早生或晚生二十年。此外,说同一句话,如党员说的则是马列主义法律观点了。
1950年在新法学研究院学习,集中到法制委员会搞出个刑法草案,一党员同志对之一言以毙之,说这是“六法翻版”,几个月的辛苦劳动付之一炬。这种批评即使对,也不能心服。
几年来打杂工,教经济方面,拼命啃名词,心里很空虚。在这情况下,年已半百,七八年恍恍惚惚就如此过去。现在党提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使我们如枯树衰草得以逢春。
去年以来,法学界情况有些活跃,上海法学会成立,创办“法学”杂志,北京数次座谈,说明这些法学家还可以为国家贡献力量。
学新法学的人当中造就了很多人才,但所学的只限苏联的法律教科书,生搬硬套,是一种教条主义的学习。1938年后苏联社会科学发展不大,特别是法学。苏联法学著作的内容都差不多,十个和尚念一本经。中国也跟着十个和尚念一本经。维辛斯基发表的一系列著作长期束缚苏联法学,他的著作不止一处有问题,如斯大林在肃反问题的扩大化有错误,都给以法学根据。中国本来没有“前科”而也学着用“前科”等。几年来虽有所改变但先入为主了。苏联对法律概念怎么说我们也跟着说,苏联法律,如民法典,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但没人指出。教学计划是学苏联的。新的一辈为教条主义迷住了,缺乏独立思考。
(二)整风除三害,如不尽,可以法制力量帮助整掉。部分领导有法律的虚无主义思想,认为是马上得天下。宪法已颁布,但以党代政现象到处皆有。肃反中私设公堂。党的命令应遵守,但必需变党令为法令,使全国都遵守。个别党员的说话是金科玉律。少数不懂法律的人在作立法司法等事,政治水平高,但是业务水平没有。由什么人“举证”的问题在诉讼上很重要,但今天是不问青红皂白任意让人举证。量刑缺乏标准,一轻一重,还有个别的冤狱。三人评议,一说10年,一说15年,一说20年。结果,好吧,就15年。如说15年重了,他们说15年算什么!试问:让审判员同志坐几天看守所如何?开国以来喜用重典,今应慎刑。其次,根据“八大”精神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要深入检查错判,如发现有故意违法行为,希望在整风中处理几个。
(三)法学界存在宗派主义,领导多是党团员,有学法的,甚至也有没学过的。老的抬不起头,无名小辈休想。
法学理论与实践有矛盾,理论工作者专搞理论,实际工作者专搞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成就很大,但问题也不少。实际资料北京的同志还勉强能看到,外地不必说。整个保密制度与科学研究的矛盾,数法学为最深。我呼吁理论要联系实际;我呼吁废除不必要的“保密”制度。
苏联学制是五年,按中国实际,五年抑四年好?20多门课哪些课需要?更改或增减?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的法律系究竟造就哪种人才?如不同应如何分?这些都应让人放胆大鸣,畅所欲言。
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应成立,并可考虑和国际关系问题研究所合并。

当时的吴文翰在兰州大学经济系教授“财经法规”。就在这时经济系被分出成立甘肃财经学院,他只有去财经学院了。但岂容右派分子登台讲课!于是锅炉房、猪圈、菜园子等地方便成了他们的工作场所。1969年财经学院合并甘肃师范大学,他被下放到河西地区的临泽、高台等县劳动。1972年因痔疮发作,难以坚持,才返回甘肃师范大学图书馆当资料员,有时还干一些勤杂事务。他唯一的女儿,因父亲的右派帽子被压的高考不得入榜,只能在以后去补上夜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吴先生受邀为省委领导讲解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他着重讲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英国是三权分立最早的国家,但搞得没有美国好,这是为什么呢?他以广博的学识和深刻的见解指出:资产阶级的东西,不是没有可以借鉴的!

历经20余年风刀霜剑,吴文翰重新登上了讲台,在甘肃师范大学政教系讲起了《法学概论》。

矢志不渝奠基甘肃法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作为新旧中国法制见证人的吴文翰,抓住一切机会向学生、领导和人民群众大力讲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979年4月,他向当时的省委主要领导同志面陈三点建议:(一)法院要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二)恢复律师辩护制度;(三)建立甘肃省法学会,以加强甘肃的法学研究、法制宣传工作。省委领导表示同意,三条建议都被采纳。由于吴文翰对建立甘肃省法学会的率先倡导、积极筹备和辛勤工作,他先后被推选为甘肃省法学会第一届至第四届的副会长、会长、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的第一、二、三届理事,第四届名誉理事。嗣后以极大的热情帮助筹建和完善了甘肃政法学院和兰州大学法律系。在1983年—1988年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更是为甘肃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

自1980年以来,吴文翰的主要学术成果有:合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主编《新编法学概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度分离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法律文化名人评传》(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承担国家教委“七五”重点课题“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适度分离”以及“丝绸之路与国际贸易”等项目的研究工作。撰写法学论文四十余篇,对一些法学理论上的重大问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看法。
2.其主要学术观点有:
1.在宪法和法律基础理论方面,认为法治就是“以法治国,依法办事”,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划清权与法的关系,加强法律调整,限制非法权力;对于法制的自身协调问题,指出法律、法规要与宪法精神完全相符,改变法出多门、各立所需的现状,改变有关部门之间、法与法之间存在的互相重叠、互不衔接的现象,使法制本身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互相配合的整体。同时,还要将执法视为法制的关键,使立法和执法相协调,切实严格执行宪法第五条的规定,杜绝某些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现象。法律只有得到切实的、公正的实施,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2.在民主和法制方面,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其途径在于:一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的行使得到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二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实现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进行;三是为适应政治生活民主化、民主法律化的需要,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
3.关于法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中除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外,都需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客观存在的新的经济关系。法律不仅要及时适应新的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要进行一些超前性的立法,以指导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
4.特别强调民法、经济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认为经济体制改革要首先从微观经济基础的重构入手,在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所有权结构的多层次调整,并提出了股份物权所有权(独立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企业制度的设计,从权利主体的重构上突破经济体制改革的操作难关。
5.认为要建立商品经济法律观。商品经济新秩序要有一整套法律制度相配套,现有的法律及法规尚不完善,需要通过总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立新法,如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建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法律体系。同时,认为与商品经济秩序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相辅相成的,是关系中国体制改革的两大建设。
老骥伏枥化铸冰雪之品

吴文翰在68岁又获讲学、研究的权利以来,不仅在理论著述上取得了丰硕成果,而且躬亲深入社会普法实践中,为广大干部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思想。无论是为各种会议作报告、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还是到街头接受法律咨询,他都有请必到,平易近人,精心准备,以其广闻博学,结合现实、国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宣讲,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欢迎和赞誉。

不仅如此,吴先生作为甘肃有声望的法学家,还在对外法学交流中作出了贡献。1984年12月他应邀到香港讲学。他热情地为广大香港同胞介绍了中国内地政治经济发展情况,改革开放后带来的社会繁荣,尤其是几十年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宣传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的宏伟构想;宣讲了制定香港基本法的原则和意义,对广大香港人士了解内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对沟通香港与内地的相互密切往来,实现香港主权回归祖国产生了积极影响。1987年,新西兰总理来兰州参观期间,他还与其共同探讨了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情况,增进了两国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往来。

吴文翰为司法实务、法学研究两界培养出大批高级法学人才。吴文翰弟子姜建初先生任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任兰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永民教授、副院长胡晓红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陶广峰教授都师从吴文翰。国内著名罗马法、民法学学者米健教授的毕业论文在吴文翰指导下完成。2004年10月底吴文翰辞世,姜建初、米健等赴兰参加吴文翰追悼会。

回顾吴文翰一生从事法学工作的历程,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时时激励着我们。吴先生之所以有卓越的成就,得到社会的普遍尊敬和爱戴,是他勤奋、刻苦、努力的结果;是他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事业执著追求、不断进取、开拓创新的结果;更是他几十年如一日,一丝不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默默工作、奋斗的结果。吴先生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艰苦奋斗的精神,对待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谦逊、努力的敬业精神,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缅怀!

先生之德高齐泰岳,先生之文灿若华章,先生之论深如江海,先生之教泽被四方!


陇籍法学家专题策划


任海涛
任海涛,河北廊坊文安人。2000-2007年就读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现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等课题2项,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独(合、编)著学术著作8部。


养天地正气 蕴法意人生怀念吴文翰教授

文/任海涛


吴文翰先生在兰大法律系(法学院)重建及发展历程中实乃元老之一。

吴文翰先生,字菩默,生于1910年,天津人。人如其名,先生诗词文章各具异彩,不愧“文翰”之称;而先生一生一心一意作人为学,抛开功利之心,又应了“菩默”二字。

民国时期,中国最富盛名两大法学院即为“北朝阳,南东吴”。朝阳以大陆法为专,而东吴以英美法为著。建国后,朝阳先是改为政法大学,后与“华北干休所”合并组建成为人民大学法院的前身;而东吴大学在新中国建立前迁往台湾,即为今天台湾东吴大学,留在大陆未迁走的法学人马及资料在建国后并入华东政法大学。吴先生就是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法学系,时年26岁。当时,抗日战争在中国东部和南方已经开始打响。许多国外归来的学者和国内名家,为躲避战乱之灾,都来到兰州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兰州大学1909年办校之初即为“甘肃法政学堂”,1927年,法学专业已经开设20余门课程,以民法为主。四十年代初吴先生来到甘肃学院(兰大前身),先生的大陆法特别是罗马法、民法功底深厚,来到这里,自然如鱼得水。

1945年先生被聘为讲师。1948年—1949年国立兰州大学已经成立,吴先生被经济系聘为教授,在这几年的科研和教学中,先生进一步夯实了其深厚的法学功底。

但众所周知,建国不久,我国照搬苏联“国家和法权”理论。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成为研究禁区。朝阳、东吴的学人也就铩羽歇弓了。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的政治运动,有点文化的人都极有可能成为“右派”,更何况朝阳、东吴学人呢?由于“他们满脑子都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绝大多数都被打成右派。许多人改革开放后仍然生活在贫困苦难之中。《南方周末》曾报道过东吴大学遗留的若干老先生,有的先生曾留学、任教于哈佛,能收到每期《哈佛法律评论》,但是却住在阴湿、狭陋的平房中。他们大都逾九十高龄,但是仍以其对专业的挚爱之情向祖国奉献了最后一件礼物——参加编写《元照英美法辞典》(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该宏著付梓前后,无数法学巨匠陨落,实为国家损失。

从1957年开始,吴先生被打成了右派,此后近三十年时间,他和夫人都是在西北师大图书馆中渡过,个中辛酸实非局外人敢妄加评断。1980年代初兰大就筹建法学系,吴先生虽年逾古稀,仍欣然前来任教。1984年,经济法硕士点就批下来了,这是开放后首批硕士点无疑。数年后,西南政法学院只有民法硕士点,没有经济法硕士点。这样,兰大的民法硕士需前往西南政法答辩,而彼处经济法硕士需来兰答辩,盛况空前。

吴先生为司法实务、法学研究两界培养出大批高级法学人才。吴先生弟子姜建初先生最高任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国内著名罗马法、民法学著名学者米健教授的本科毕业论文在吴先生指导下完成。2004年10月底吴先生辞世,姜建初、米健等赴兰参加吴先生追悼会。

八十年代初,法学界百废待举,首先面临教材问题,为给民法特别是罗马法教学提供便利,吴先生和周枬先生合作编著了《罗马法》一书,得到了广泛赞誉。另外,先生著作数部,文章七十余篇。为八十年代经济改革中的法律问题解决作了大量贡献。

正由于此,先生以九三学社成员身份,担任了众多职务,有司法部门、实务部门,还有高校教育部门。成为国内特别是西北地区德高望重、久负盛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

先生之为先生不仅在于其学识渊博,还在于其人格魁丽。先生生于清末,长于民初,古文化功底十分深厚,书法挺拔峻秀,诗词文章熠熠生辉。

正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文化熏染,先生也即具有了传统儒士的人品德行。既能身体力行、积极贡献,又不贪慕虚华、追求名利。顺道时,则如飞龙在天,勇担道义,奋力拼搏;而逆境时,也能超脱物表,自遣心怀,运思世外,自得其真。有一例足可见先生不慕名利,力保身洁的精神之执着。有一位老师,仰慕吴先生之德学,在一本著作上署上了先生之名,先生知道后大发霆怒,拖耋耋之躯爬四层楼,找到那位老师要求其将自己的名子去掉。单此一举足可见先生求真务实、正直诚恳、视清誉名节为最高操持的精神境界。

2004年10月31日上午十时我打电话采访吴先生,表示想与先生见面详谈,但是先生说当时身边只有小保姆一人,行动不便,只在电话中做了交流。实指望有朝一日吴先生能身体恢复健康而得当面拜会之机,但是不幸的是先生恰于这一日晚间辞世。事后思量,万不是先生当日上午跟我在电话中细述了自己以及同侪的风雨人生,用情过度而体力不支,每思至此处我竟不敢继续多想下去。

作为学界之泰斗、人生之楷模,先生给我辈留下的不仅仅是学问知识,更重要的做人的气节和为学的精神!

每虑至此,心绪杂然,惟作祭文一篇慰先生西归之灵,兼悼吴先生之同辈先生。
身历三朝,命终九十有五;兼习古今,会通中学西法。渤海之岸,生学三十余载;河滨金城,度日花甲之数。道通至,则焚膏油以继晷,舍昼夜修品学,勇入世以担道义,此为世儒济世之德功。道凝滞,则超然物表,虚静无为,守真志满,潜龙勿用,此为真人养性之雅量。著述颇丰,但为育人;桃李遍地,只求传道。大德蕴心而可宠辱不惊,道法天地方能去留随意。先生虽殁,而其德行彪炳后世。
玉兰之德,历久弥馨;渊海之学,泽化至今。
冰雪之品,澄碧取映;浩宇之胸,融皈万尘。
人命有尽,德行流云。言终而意无穷,生殁者知与不知邪?呜呼哀哉!以此谨奉,尚飨!

陇籍法学家专题策划



吴文翰先生作品题录


1著作


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编写.罗马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吴文翰,王兆生等.简明法律知识读本.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6.
吴文翰合编.青年法律知识手册.
吴文翰主编,陈开泰副主编,于沛霖等撰稿.新编法学概论.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吴文翰等.中国法律文化大辞典.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
吴文翰主编,张照珂、王廷湘副主编,苏惠祥等编.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适度分离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
吴文翰,陶广峰.中国法律文化名人评传.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
2论文

法理学吴文翰.论人治与法治.社会科学(甘肃),1980(4).法律,1981(1):37.
吴文翰.执法之我见.甘肃日报,1980—09—19(4).红专(北京),1980(2).
吴文翰.徇私枉法议.甘肃日报,1980—11—01(4).
吴文翰.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甘肃日报,1981—11—16(4).
吴文翰.关于法的一些问题.教学与研究(甘肃),1982(6).
吴文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学习《邓小平文选》关于法制建设的论述.甘肃日报,1983—12—05.教学与研究(甘肃),1983(6).
吴文翰.论改革与法制的关系.法学杂志,1984(2).
吴文翰.略谈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法学,1984(12).
吴文翰.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指针——学习《邓小平文选》关于民主与法制的论述.西北师院学报,1985(2).
吴文翰.法律与人生.学术论坛(甘肃).甘肃文史资料选辑(第27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
吴文翰.法学方面自由化的表现.文科学报文摘,1990(1).
吴文翰.自由与纪律.学法(省法学会办),1990(4).
法制史吴文翰.陶广峰.曹魏法制探微.政法学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6(1).
吴文翰,陶广峰.对汉文帝除肉刑后宫刑存废问题的辨析.政法论坛,1987(5).
吴文翰,王江川.试探中国古代处理涉外案件的基本原则.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0(3).
法律思想史吴文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西北师院学报,1982(2).
吴文翰,陆德山.毛泽东思想法学理论初探.法学研究,1985(3).
吴文翰.威武不屈,护法抗暴.刘众语.纪念江隆基文集.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
宪法学吴文翰.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解答(访谈).兰州学刊,1982(3).
刑法学吴文翰.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兰州学刊,1980(1).
吴文翰.略论共犯中的几个问题.法学研究,1982(1).
吴文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眚灾肆赦”.西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84(1).
吴文翰,陶顺明.试析强奸案中被害人的心理和表现.政法论坛,1985(3).
民商法学吴文翰.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商职月刊,1935(4).
吴文翰.评修改商会法要点及今后商会之形态.商职月刊,1936(3).
吴文翰.各国商事法规之特质及其比较.商职月刊,1937(5).
吴文翰.略谈民事责任.政法学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6(创刊号).
吴文翰.国家与国营企业法律关系的探讨.河北法学,1986(5).
吴文翰,姜建初.企业改革的深化及其方向.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承包与租赁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吴文翰.国家所有权与国营企业经营权和自主权.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8(4).  
吴文翰,黄华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场地入股的法律问题研究.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1).
吴文翰,崔建远.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4).
吴文翰,黄华均.论第三者受益人合同.社科纵横,1990(3).
吴文翰.罗马法——早期市场经济的经典法律.杨振山,(意)斯奇巴尼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经济法学吴文翰.陈志刚.试谈经济法.社会科学(甘肃),1982(1).
吴文翰.《经济法概论》中译本前言.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吴文翰,姜建初,田夏桐.社会经济关系的层次及其法律调整——民法与经济法在调整功能上的殊途同归.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87(1).
吴文翰.社会保险法制建设问题.社科纵横,1991(6).
吴文翰.丝路繁荣与国际经济法.社科纵横,1993(1)(2).
环境法学吴文翰.环境保护法的今昔和趋势.环境研究(环境研究与监测),1982(2).
法学教育吴文翰.必须加强中学法律常识课的教学工作.甘肃教育,1981(11).
吴文翰.浅谈普法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兰州学刊,1986(1).
吴文翰,高新会,张灵强.试论法学教育的改革.高教研究(西部法学评论),1991(1).
吴文翰.甘肃法律教育的今昔.
3会议发言

吴文翰.为旧法“招魂” (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1957年5月27日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人民日报,1957—05—29(2).
吴文翰.甘肃日报,1983—06—15(4).
吴文翰.甘肃日报,1983—07—27(1).
吴文翰同志在甘肃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三点感受.社科纵横,1985.
吴文翰.对学报的希望.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5(4).
吴文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吴先生作品题录由杨文德整理。

陇籍法学家专题策划

吴文翰先生学习工作年表
1910年
天津市出生

1920-1925年
天津市市立第二小学就读

1926-1929年
天津商科职业学校就读

1930-1936年
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大学部本科学习六年


1943年
一路西行至兰州


1945年
甘肃学院(兰州大学前身)法律系任讲师


1948-1949年
国立兰州大学法律系任副教授


1949-1958年
兰州大学经济系任副教授。期间1950年在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第一期学习班结业;195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进修一年


1958-1962年
兰大经济系被分出成立甘肃财经学院(现兰州财经大学)。任副教授


1962-1969年
甘肃教育学院(现兰州文理学院)任副教授


1969-1979年
  
甘肃师大(现西北师大)图书馆资料员。


1979-1985年
西北师范学院(现西北师大)任副教授、教授。期间1984年起任甘肃政法学院名誉院长


1985-1991年
  
兰州大学法律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


2004年
在兰州辞世,享年95岁



声明与致谢《陇上学人文存•吴文翰卷》作为甘肃省委宣传部和甘肃省社会科学院联袂打造的全省大型学术文存首辑十卷之一,由甘肃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其编选前言后又在《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陇上学人”专栏发表,本公号推送时略有改动;《养天地正气蕴法意人生》系吴先生去世后,作者任海涛为纪念先生而作,发表于《兰大法律评论》。上述文章原作者已授权本公号推送,转载请注明原刊出处和本公众号。
特别感谢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提供吴文翰先生两张珍贵照片。同时,在本专题编辑过程中,南开大学刘学文博士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建议,在此一并致谢。
公众号投稿邮箱:juristofgansu@126.com

本期编辑:高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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